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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先拚經濟還是先立法保障同志人權?

圖片取自http://news.ltn.com.tw/photo/life/paper/784446(記者楊綿傑攝)

常常聽到一種說法:「同志議題不重要,專心拚經濟!」但現今世界各國的發展真的是這樣嗎?只顧拚經濟而忽視同志的權益真的都可以使國家欣欣向榮嗎?由美國國際開發總署(USAID)資助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一個研究,報告在2014年發表,或許可以讓我們看看世界上的狀況。

這個研究是想要了解各國法令對同志的保障程度,與其經濟發展成果是否有相關性,對象包括了世界上29個普遍認為的開發中國家(台灣也名列其中)以及10個未達開發中但其發展令研究團隊感興趣的國家,採納的是2011年當年的資料。

本研究檢視的國家名單( Badgett et al, 2014)

要評斷各國家的法令對同志的保障程度需要有一個指標,這裡採用的是法律認可同性傾向之全球指數(GILRHOGlobal Index on Legal Recognition of Homosexual Orientation)」,針對個別國家評分,分數為0-8,其評分標準如下,每達成一個「是」得1分:

A. 成人間的合意同性性行為合法與否。
B. 合意的同性性行為和異性性行為相比,其合法性是否有相同年齡限制。
C. 立法明確禁止聘雇員工時的性傾向歧視。
D. 立法明確禁止提供財貨或勞務的性傾向歧視。
E. 對未登記的同居同性伴侶有無任何法律認可。
F. 同性伴侶是否可以登記伴侶關係。
G. 同性伴侶是否可能共同領養小孩或成為另一雙親。
H. 同性伴侶是否可以結婚。


而評估經濟發展成果的指標有二:第一項指標是經匯率及購買力平價調整後的人均國民生產毛額(GDP per capita),即平均每位國民該年的總生產值,第二項指標是人類發展指數  (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這是聯合國根據各國的預期壽命、教育獲得、生活水平(購買力)計算而得的數值(01之間),每年都會發表報告,但台灣因為政治問題並沒有被列在報告中。

橫軸為法律認可同性傾向之全球指數(GILRHO0-8),縱軸為人均國民生產毛額(GDP per  capita,單位:千美元),斜線為相關性之回歸線  (Badgett et al,2014)


橫軸為法律認可同性傾向之全球指數(GILRHO0-8),縱軸為人類發展指數(0-1),斜線為相關性之回歸線  (Badgett et al, 2014)   按:台灣未被點出,可能因聯合國報告中無資料,行政院主計處2013年計算出之數值為0.890


結果各國經濟發展的指標,不管是人均國民生產毛額或是人類發展指數,都跟法律對同性性傾向的認可程度呈現正相關。也就是說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會伴隨著法律上對同志人權的重視。且依照此相關程度推算,GILRHO指數每增加1,人均國民生產毛額可以增加1400美元,而人類發展指數可增加0.031

接納同志族群與經濟發展產生相關性的機制 (Badgett et al, 2014)

報告中分析了產生如此相關性的因素(上圖)
  1. 人力資本:國家經濟成長是個人生產力的總和,如果在教育、職場限縮甚至排除了同志族群學習技能或施展長才的機會,或因不友善的職場影響同志的工作表現,如此國家的整體生產力勢必打折扣。
  2. 後物質主義:物質生活富足之後,人民會開始重視人身自由、平等公民權、尊重少數族群等概念。
  3. 國家為顯示其現代化及開放而選擇採取接納同志族群的政策,進而招來觀光、外國投資、及跨國貿易夥伴等收益。
  4. 能力取向:這個理論不再只強調個體創造的收入,而是國家需幫助每個人成為他想要且能夠成為的人,個體都得到自由發展的空間而有更好的生活,也因此除了人均國民生產毛額外,還加入人類發展指數作為評估標準。


紅色直條為入罪的比例,紫色直條為保障受雇時性傾向平等的比例,藍色為認可同性伴侶 關係的比例,上圖為世界各國:其中左圖為低收入國,中圖為中收入國,右圖為高收入國,下左圖為29個開發中國家,下右圖為本研究有興趣的10 (Badgett et al, 2014)

本研究聚焦在發展中國家,但其實世界各國中,在法律上表達對同志的接納不外乎三個階段:同性性行為的除罪化、保護其在受雇時不因性傾向受歧視、認可同性之間伴侶關係。(上圖)截至2013年,已經可以看出在全球之中人均年所得高的國家,大多對同志願意提供較多保障,而低收入國家則多認為同性性行為應入罪。


其實不難發現世界各國的趨勢,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同志人權也會漸漸被重視,不僅會相伴發生甚至可以相輔相成,國家想拚經濟,應該一面創造好的環境,讓同志族群也能盡洪荒之力,才會是經濟成長的最佳途徑。


References:
1.   MV Badgett et 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GBT Inclus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 Analysis of Emerging Economies, Nov,2014, https://www.usaid.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15396/lgbt-inclusion-and-development-november-2014.pdf
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7%B1%BB%E5%8F%91%E5%B1%95% E6%8C%87%E6%95%B0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放寬男同志捐血禁令將增加輸血感染愛滋的風險?英國、澳洲及加拿大政策實施後感染風險不變

圖為世界各地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限制之現況   男性間性行為者可捐血,無特別限制   男性間性行為者可捐血,血品可供研究使用但不能用在輸血上   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無男性間性行為可捐血   男性間性行為者終生不得捐血   無相關資料 (Wikipedia-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blood donor controversy, Rtheranikal - Own work, CC BY-SA 4.0)

作者:陳睿霖 (國立台灣大學生化科技系/化學系雙學士)

台灣於2013年2月開始採用核酸擴大檢驗(NAT, 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對捐血之血品全面進行篩檢,其檢測空窗期可由感染後22天縮減至11天1。於此網友日前
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針對現行之《捐血者健康標準》規定男性曾有過同性間性行為將終生不得捐血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西方國家放寬捐血標準以消彌對男同志之歧視。而衛福部也對此回應表示,將會研擬逐步放寬,起初將由終生禁令放寬至5年內無男性間性行為即符合捐血資格,但目前尚未公佈時程表2。但反方則認為即便是全面採用NAT,還是無法百分之百的預防愛滋病透過輸血感染,若是開放男同志捐血很可能導致輸血感染愛滋的案例再度發生3。但究竟禁令的鬆綁對於受血人的感染風險究竟有何實質上的影響? 統計指出英國、澳洲及加拿大在政策鬆綁後其輸血感染愛滋的風險是不變,甚至有些微下降。

澳洲於2000年全境開放一年內無男性間性行為者可捐血,英國於2011年跟進,加拿大則在2013年放寬至5年(並在2016年更放寬到1年)。加拿大魁北克省血液基金會Héma-Québec學者Marc Germain回顧統計學家在過去針對澳、英、加三國放寬男同志捐血標準後預測可能面臨的愛滋感染風險。其中Soldan、Germain、Aderson及Davison分別對此提出不同的統計模型,Anderson的模型預測澳、英、加三國在放寬後其血庫中愛滋篩檢呈現陽性的數目在第一年將會上升3400%,而Davison則預測會增加73%。但令人意外的是,在政策實施之後兩年的期間篩檢呈現陽性的數量*在加國及澳國並沒有任何增加,而在英國反而是下降的,三個國家總合則下降27%4(表一及圖一)。此結果顯示,在上述三國開放男同志捐血後其受血人感染的風險並沒有因此增加。



表ㄧ、開放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後各理論模型預測其後第一年之捐血者呈愛滋陽性反應之案例數及觀測值
(Germain, M., 2016, 1605)
圖一、開放男性間性行為捐血後各理論模型預測其後第一年之捐血者
呈愛滋陽性反應之案例數及開放前後之觀測值 (Germain, M., 2016, 1606)
對此超乎預期的結果,Germain推測有下述兩種可能的原因:

ㄧ、在4種不同的統計模型中都必須精確估計「已感染愛滋但本身沒有察覺的男同志」的人口,因該參數會大大地影響到模型預測出的結果。但不幸的是,這樣的數據近乎不可能精準得知只能透過已知感染的男同志人口來估計背後有多少人感染但沒有察覺。而各模型都高估了產生的風險,則有可能是因為都高估了該項人口比例,作者並猜測男同志中感染但未察覺的人口比例可能與人口總體,也就是各性傾向之總和,無異。


二、在放寬捐血標準後,符合標準的男同志可能並沒有因此參與捐血,因此風險並沒有增加。其原因可能是因為在男性間性行為的終生捐血禁令大多已行之有年,所以即便在標準放寬後因社會長期的汙名化下男同志也不願參與捐血的活動。但這樣的猜測可能性則較小,Germain說明英國調查結果顯示在新政策上路後的確有相當的男同志願意且實地參與捐血的活動5


然而,為何美國自1999年全面實施NAT篩檢後仍有輸血感染愛滋的事件發生?加拿大、澳洲、英國及台灣6的確在NAT引進後境內沒有新增任何輸血感染的案例。NAT因其卓越的偵測靈敏度可將空窗期縮小至11天,但在空窗期內的感染者其血液則有可能逃過篩檢進而感染受血人,這樣的機會極小但並非不可能。美國在1999年引進NAT,但分別在2000年新增1例7,2002年2例8及2008年1例9證實由輸血而感染的案例(圖二),案例中的捐血者都在事後的調查中證實感染落在NAT之空窗期內,也就是感染的11天之內。但若捐血人確實遵守捐血標準的情況下,其受血人感染風險又是如何?加拿大於2013年將男性間性行為放寬至5年之際曾估計過放寬後的受血人感染風險,其中假定所有捐血人都嚴格遵守5年的禁令並且將篩檢技術上的限制納入考量,在最糟糕的情況下其機率經換算後為每1072年才有僅有1例因輸血而感染10。這樣的機率比在加拿大受到雷擊的機率還小上10萬倍,加國每年受到雷擊而受傷或死亡的案例為120-190件11



圖二、美國境內各年輸血感染愛滋之案例,美國自1985年針對愛滋病毒第一型 (HIV-1)以
酵素免疫分析法 (Enzyme Immunoassy, EIA)對血品進行全面篩檢,1992年開始以EIA針對
HIV-1及HIV-2進行篩檢,1999年增加NAT篩檢項目 (CDC, 2010, 1337)
結語:
由上述可知,在現行的篩檢技術下血品安全的把關最重要的並非捐血禁令的長度,如終生、5年或是1年禁止捐血,而是捐血人是否確實恪遵該禁令12。因此在台灣不論是捐血禁令放寬至5年甚至1年只要主管機關確實教育捐血人恪遵新的規章,在酵素免疫分析法(Enzyme Immunoassay, EIA)及NAT的雙重把關之下輸血則安全無虞。因此在捐血議題上,血品安全及消除歧視並非不能兩全。

* 眼尖的讀者在這裡可能會發現數據呈現的是血庫中預測及實際愛滋篩檢呈現陽性的數目來作為輸血感染的風險(residual risk)的代理變數(proxy variable)而非直接比較確診經由輸血感染的案例數目,其緣由Germain解釋在目前已引進NAT的國家(美國1999年、澳洲2000年、加拿大2001年及英國2007年)經由輸血感染愛滋的案例極為少見(美國於2008年自之後就沒有任何愛滋感染證實是經由輸血傳染9,澳洲自1998年13,加拿大自1985年14,英國自2003年15)因此若是用此做為感染風險的指標將會沒有任何統計意義,因為都為0。進一步來說,開放男同志捐血若是有可能會增加在血庫中受愛滋感染的血包但卻因某些因素沒有被篩檢排除(意即輸血感染的風險增加,極低,不具有統計意義)被篩檢出感染的血包則理應會同步增加(低,但具有統計意義)因此引用後者作為代理變數應能代表前者作為統計變數。


參考文獻:

4. Germain, M. (2016) The risk of allowing blood donation from men having sex with men after a temporary deferral: predictions versus reality. Transfusion, 56, 1603-1607
5. Davison, K.L., Reynolds, C.A., Andrews, N., Brailsford, S. B. “Highlights on donors’ nightlives”—findings on sexual behaviours from the UK blood donor survey. Vox Sang, 2015, 109 (Suppl 1)
6. 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機構為血液安全嚴格把關 實施NAT檢驗 輸血感染愛滋病毒為零
7. Delwart, E.L., Kalmin, N.D., Jones, T.S., Ladd, D. J., Foley, B., Tobler, L. H., Tsui, R. C., Busch, M. P.  First report of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ransmission via an RNA-screened blood donation. Vox Sang, 2004, 86, 171–177
8.Phelps, R., Robbins, K., Liberti, T. Machuca, A., Leparc, G., Chamberland, M., Kalish, M., Hewlett, I., Folks, T., Lee, L.M., McKenna, M. Window-period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ransmission to two recipients by an adolescent blood donor. Transfusion 2004, 44, 929–933
9. Center of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HIV Transmission Through Transfusion -Missouri and Colorado, MMWR, 2008, 59 (41), 1335-1339
10. Germain, M., Robillard, P., Delage, G., Goldman, M. Allowing blood donation from men who had sex with men more than 5 years ago: a model to evaluate the impact on transfusion safety in Canada. Vox Sang, 2014, 106, 372-375
11. Mills, B., Unrau, D., Parkinson, C, Jones, B., Yessis, J., Spring, K., Pentelow, L. Assessment of lightning-related fatality and injury risk in Canada. Natural Hazards, 200847 (2), 157–183
12. Seed, C.R. , Kiely, P., Law, M., Keller, A. J. No evidence of a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risk of transfusion-transmitted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infection in Australia subsequent to implementing a 12-month deferral for men who have had sex with men (CME). Transfusion, 2010, 50(12), 2722–2730

2017年2月28日 星期二

精神分析中「基督徒是可以被治療」:辯證「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的誤導

Tobias, D. (2009). Reparative Therapy.
https://www.flickr.com/photos/danthewebmaster/4122470235/

作者: Guzifer Leong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哲學諮商學程)
「我的背景是台灣臨床心理學學士。

當年宗教被政教分離,完全是一個政治運動(Pilitical movement)壓力下的產物,而不是宗教上的共識(clinical conclusion)。其實我是想說「基督徒」是可以被治療的,只是很多心理學家不敢說,因為在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下噤若寒蟬而不敢言,就怕被貼上反宗教的標籤而被打壓。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又稱心理動力學(Psychodynamics)【但不稱作精神動力學】,從當中其實有跡可尋,基督徒可以被治療的因素實在太明顯了。

在處理基督教的案例重點不外乎是處理「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因為基督徒在家中無法得滿足到戀父情結而從而向外尋求,大多數都是因為父母無法在兒童的「超我」(Super Ego)形成的時候扮演一個「全能」的角色而引起,讓兒童無法完成階段性的戀父情結發生固著(fixation),因此基督教要向外尋求一個可以符合他眼中「全能」的角色,以滿足內心的慾力(Libido)。當他們對治療者的移情重新滿足他「全能」的需要,基督教就會開始改變,對宗教也沒那麼被吸引了,有些還離開教會,成為一個無神論者。」

上文說的內容,其實沒有違背精神分析的理論,但大家覺得合理嗎?應該會覺得很匪夷所思。在201612月,網路上有一篇名為「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以「精神動力學」的理論說明同性戀是後天的,而且是可以被治療的,而該文就是以這種方式呈現;權威主義,強調自己的專業、引用理論加上英文更顯專業,但事實上,這篇文章站得住腳嗎?是真理論還是偽理論?

首先,一些很基本的用語已經錯誤,如上文所說,佛洛依德提出的理論正名應該是「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或之後有人稱為「心理動力學(Psychodynamics)」,而不會譯稱「精神動力學」,這或許是一個文字上的錯誤。然後,文中提到一個核心的處理重點是「同性戀情結」,在精神分析的理論當中,可能我孤陋寡聞,未曾聽過「同性戀情結」,而在精神分析的重點是在於「戀母情結」 (Oedipus Complex也譯作伊底帕斯情結),及「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也譯作厄勒克特拉情結),但後者著重討論的部分也不多,而精神分析當中有關情結(Complex)就只提及這兩個。當然,或許這是作者提出的一個新概念,也不一定與精神分析產生矛盾,那內容的解釋,真正是精神分析所提出的嗎?或是真的符合精神分析的概念嗎?

首先該文作者起首就確定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但精神分析的理論當中,有關討論同性戀的部分集中在「性學三論(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性學三論提及到「性倒錯」的成因(註一),而當中也交替使用「同性戀」一詞,就當時的觀點明確地表明了「先天和後天均不是倒錯的唯一原因,它無法囊括所有的倒錯問題」(Freud, 1905),由此可見,佛洛依德並未提及「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任何說法,反而與現代醫學貼近,認為同性戀是先天與後天交互作用下的結果。

那該文作者提出同性戀可以被治療而改善的說法又得宜嗎?我們要先討論另外一個要點,就是有關DSM對精神疾病的定義;精神醫學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以「人」作為疾病定義的工具,就是說DSM的精神醫學專家去定義「什麼是精神疾患」,如果是精神醫學或是臨床心理專業的人應該理解原因,精神醫學在診斷人最複雜的大腦,很多微妙的大腦變化,暫時無法以醫學檢查的方法確認,但科技一直在進步,現在已經找到很多檢查方法可以找出特定精神障礙(Disorder)的分別,但尚未發現的還有很多很多,那就只能依賴更統化的診斷手則去分辨。今天是2017年,要討論DSM III沒什麼意義,我們直接討論DSM-5,到底同性戀在今天的DSM當中,有沒有可能是一種病而需要被「治療」?

DSM-5的定義:「精神疾患(mental disorder)是一種症候群,特徵為此人的認知、情緒調控、或行為臨床上顯著受損,可反映出潛在心智功能運作(mental functioning)的心理、生理、或發展之程序的功能失調。精神疾患通常伴隨著重大痛苦或社會、職業、或其它重要活動的失能。若屬針對某種常見壓力源或損失(例如所愛的人死亡)的可預期或文化認可之反應,則不屬於精神疾患。社會偏差行為(例如政治、宗教、或性等方面)與主要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衝突,也不屬於精神疾患,除非此偏差或衝突是如上描述此人功能不良所造成。」(APA, 2013)

同性戀並沒有符合以上的定義,因為同性戀在認知、情緒、行為能力上與異性戀都沒有明顯差異;而再回到精神分析的層面上,精神分析強調決定論,就是一個人的精神官能症(Neurosis),是由童年經驗引起的,但該文筆者誤會了一件很重要的事,這個被引起的結果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以一個僵直症(Catatonia)的病人為例,如果他的手提不起來,可能是因為他不想照顧年老的母親,但不代表每個僵直症的病人都因為這個原因,而為什麼他有僵直症而不是每個不想照顧母親的人都有呢?這可能就是先天的部分。

佛洛依德在性學三論中明確地指出「倒錯不應視為退化(註二):(一)、倒錯者並不具有偏離常人的嚴重變化。(二)、倒錯者的能力非但未受捐害,而且智力發展及倫理修養成就斐然。」他又在後文提出「性倒錯是一種常見現象」(Freud, 1905)因此,該文作者提出「同性戀可以被治療」的觀點違反了治療的基本立論,「既然不是病,又為什麼要治療?」再者,她也同樣違反了心理專業的倫理守則,APA的倫理守則中的LGB工作守則第一條就明白地寫出,LGB並不是精神疾病(APA, 2000)

我們可以理解「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一文當中充其量只是一篇佈滿不正確專業用語以及對理論不正確理解的偽理論文章,如果真如該文作者這是17年臨床經驗的結論,那建議她重新補強她的理論基礎以及倫理操守,否則我們這些只有3年臨床經驗的後輩看到真的是貽笑大方。


References:

APA. (2000). Guidelines for Psychotherapy With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Clients from https://www.apa.org/practice/guidelines/glbt.pdf
APA. (2013). DSM-5.


Freud, S. (1905). 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

註一:性學三論中提出的性倒錯與DSM的性倒錯的含義並不相同,在性學三論中有解釋其定義,接近今天同性戀的意思
註二:性學三論中「退化」的意思類近現在說的疾病或功能缺損

「同性婚姻合法」或許是控制酒精及藥物濫用的新契機

來源:http://maxpixel.freegreatpicture.com/Pills-Drug-Overdose-Abuse-Narcotic-Addict-Health-824994


作者: Guzifer Leong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哲學諮商學程)

酒精及藥物濫用一直都是反同團體用來抨擊LGBT的論點,如果按照反同團體的角度,可以讓LGBT人口的酒精及藥物濫用下降,他們「應該」要趨向支持吧?

眾所周知,LGBT人口的酒精及藥物濫用比例對比異性戀來得高,一項加拿大的研究就發現,LGBT的酒精及藥物濫用人口是異性戀的兩倍以上(Bolton & Sareen, 2011);但我們在這個比例差異當中,似乎忽略了兩件事,第一是「原因」是什麼?到底是LGBT本身有這個生物傾向?還是社會引起的結果?在現在精神醫學強調「生理-心理-社會」的立場當中,一個數字似乎無法解釋一個現象。而第二點被忽略的是,既然我們知道這個差異,我們又應該「如何去改善?」

2010年美國密歇根州大學就對「歧視」是否與物質濫用有關做了一個相關研究,結果發現歧視確實是與物質濫用有明顯的相關性,該研究指出,LGB的物質濫用比例比異性戀高出2.7倍,這個結果並不意外,但有趣的地方是在LBG人口當中,沒有被歧視的物質濫用使用人口,是異性戀的1.7倍,而同時被「性別特質歧視」(Gender discrimination)、「性取向歧視」(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以及「種族歧視」(Race discrimination)三重歧視的人口,物質濫用的比例是異性戀的4.6倍,由此可見,「歧視」可以明顯而且強烈地影響到一個地區的物質濫用的人口,當然也包括酒精及藥物濫用的人口(McCabe, Bostwick, Hughes, West, & Boyd, 2010)

2012年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的國家藥物及酒精使用研究中心(National Drug and Alcohol Research Centre),在酒精及藥物濫用的權威期刊Australasi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Alcohol and other Drugs,撰寫了一篇回顧性論文,說明婚姻平權有助改善酒精及藥物濫用的情況(Ritter, Matthew‐Simmons, & Carragher, 2012)。當中以不同角度討論婚姻平權是怎樣影響LGBT團體,文中引用另外兩篇研究分別陳述了婚姻對個體的實質好處(tangible benefits)以及無形好處(intangible benefits);實質好處包括了經濟上的共享以及得到法律的保障,而無形好處似乎對LGBT團體有更大的鼓舞,當中包括家庭及朋友的情緒支持、更良好的心理健康、社會對同性婚姻的重新認知等(Buffie, 2011; Herdt & Kertzner, 2006),都直接增強了LGBT團體的社會支持以及減少社會的歧視現象,而我們都了解,「歧視」是一個危險因子(risk factor),而社會支持就是一個保護因子(protect factor)

而文中提及一個耶魯大學做的研究,就有關美國推行的聯邦婚姻禁令(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FMA),對心理健康造成的影響;在聯邦婚姻禁令實施的州份,對LGBT的心理障礙(DSM-IV Disorder)造成不良影響,包括情緒疾患(mood disorder)在實際州份明顯上升,而非實施州份則明顯下降;當中被澳洲國家藥物及酒精使用研究中心引用的部分,顯示了同時影響了酒精的濫用人數,實施州份LGBT的酒精濫用人數明顥上升,而當中實施州份LGBT的酒精濫用及藥物濫用人口在2004-2005年間分別有5.3%4.6%,但非實施州份只有2.6%2.1%(Hatzenbuehler, McLaughlin, Keyes, & Hasin, 2010)

在以上世界著名的學術機構作出的研究,都證實了婚姻平權對物質濫用人口控制有良好的影響,所以一直關心LGBT物質濫用的反同人士,應該一齊支持婚姻平權,以讓LGBT不會再成為反同人士口中的濫藥份子。而就社會成本來看,物質濫用人口下降,可以節省非常大的社會成本,反同人士的社會價值,應該由支持婚姻平權開始。

References:
Bolton, S.-L., & Sareen, J. (2011). Sexual Orientation and its Relation to Mental Disorders and Suicide Attempts: Findings from a Nationally Representative Sample.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56(1), 35-43. doi: doi:10.1177/070674371105600107
Buffie, W. C. (2011). Public health implications of same-sex marriage.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01(6), 986-990. doi: 10.2105/AJPH.2010.300112
Hatzenbuehler, M. L., McLaughlin, K. A., Keyes, K. M., & Hasin, D. S. (2010). The impact of 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on psychiatric disorders in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populations: A prospective study.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00(3), 452-459. doi: 10.2105/AJPH.2009.168815
Herdt, G., & Kertzner, R. (2006). I do, but i can’t: The impact of marriage denial on the mental health and sexual citizenship of lesbians and gay men in the United States. 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Journal of NSRC, 3(1), 33-49. doi: 10.1525/srsp.2006.3.1.33
McCabe, S. E., Bostwick, W. B., Hughes, T. L., West, B. T., & Boyd, C. J. (2010).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scrimination and substance use disorders among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adul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00(10), 1946-1952. doi: 10.2105/AJPH.2009.163147
Ritter, A., Matthew‐Simmons, F., & Carragher, N. (2012). Why the alcohol and other drug community should support gay marriage. Drug and Alcohol Review, 31(1), 1-3. doi: 10.1111/j.1465-3362.2011.00410.x

延伸閱讀:
有關聯邦婚姻禁令(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FM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ederal_Marriage_Amend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