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 星期二

精神分析中「基督徒是可以被治療」:辯證「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的誤導

Tobias, D. (2009). Reparative Therapy.
https://www.flickr.com/photos/danthewebmaster/4122470235/

作者: Guzifer Leong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哲學諮商學程)
「我的背景是台灣臨床心理學學士。

當年宗教被政教分離,完全是一個政治運動(Pilitical movement)壓力下的產物,而不是宗教上的共識(clinical conclusion)。其實我是想說「基督徒」是可以被治療的,只是很多心理學家不敢說,因為在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下噤若寒蟬而不敢言,就怕被貼上反宗教的標籤而被打壓。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又稱心理動力學(Psychodynamics)【但不稱作精神動力學】,從當中其實有跡可尋,基督徒可以被治療的因素實在太明顯了。

在處理基督教的案例重點不外乎是處理「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因為基督徒在家中無法得滿足到戀父情結而從而向外尋求,大多數都是因為父母無法在兒童的「超我」(Super Ego)形成的時候扮演一個「全能」的角色而引起,讓兒童無法完成階段性的戀父情結發生固著(fixation),因此基督教要向外尋求一個可以符合他眼中「全能」的角色,以滿足內心的慾力(Libido)。當他們對治療者的移情重新滿足他「全能」的需要,基督教就會開始改變,對宗教也沒那麼被吸引了,有些還離開教會,成為一個無神論者。」

上文說的內容,其實沒有違背精神分析的理論,但大家覺得合理嗎?應該會覺得很匪夷所思。在201612月,網路上有一篇名為「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以「精神動力學」的理論說明同性戀是後天的,而且是可以被治療的,而該文就是以這種方式呈現;權威主義,強調自己的專業、引用理論加上英文更顯專業,但事實上,這篇文章站得住腳嗎?是真理論還是偽理論?

首先,一些很基本的用語已經錯誤,如上文所說,佛洛依德提出的理論正名應該是「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或之後有人稱為「心理動力學(Psychodynamics)」,而不會譯稱「精神動力學」,這或許是一個文字上的錯誤。然後,文中提到一個核心的處理重點是「同性戀情結」,在精神分析的理論當中,可能我孤陋寡聞,未曾聽過「同性戀情結」,而在精神分析的重點是在於「戀母情結」 (Oedipus Complex也譯作伊底帕斯情結),及「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也譯作厄勒克特拉情結),但後者著重討論的部分也不多,而精神分析當中有關情結(Complex)就只提及這兩個。當然,或許這是作者提出的一個新概念,也不一定與精神分析產生矛盾,那內容的解釋,真正是精神分析所提出的嗎?或是真的符合精神分析的概念嗎?

首先該文作者起首就確定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但精神分析的理論當中,有關討論同性戀的部分集中在「性學三論(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性學三論提及到「性倒錯」的成因(註一),而當中也交替使用「同性戀」一詞,就當時的觀點明確地表明了「先天和後天均不是倒錯的唯一原因,它無法囊括所有的倒錯問題」(Freud, 1905),由此可見,佛洛依德並未提及「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任何說法,反而與現代醫學貼近,認為同性戀是先天與後天交互作用下的結果。

那該文作者提出同性戀可以被治療而改善的說法又得宜嗎?我們要先討論另外一個要點,就是有關DSM對精神疾病的定義;精神醫學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以「人」作為疾病定義的工具,就是說DSM的精神醫學專家去定義「什麼是精神疾患」,如果是精神醫學或是臨床心理專業的人應該理解原因,精神醫學在診斷人最複雜的大腦,很多微妙的大腦變化,暫時無法以醫學檢查的方法確認,但科技一直在進步,現在已經找到很多檢查方法可以找出特定精神障礙(Disorder)的分別,但尚未發現的還有很多很多,那就只能依賴更統化的診斷手則去分辨。今天是2017年,要討論DSM III沒什麼意義,我們直接討論DSM-5,到底同性戀在今天的DSM當中,有沒有可能是一種病而需要被「治療」?

DSM-5的定義:「精神疾患(mental disorder)是一種症候群,特徵為此人的認知、情緒調控、或行為臨床上顯著受損,可反映出潛在心智功能運作(mental functioning)的心理、生理、或發展之程序的功能失調。精神疾患通常伴隨著重大痛苦或社會、職業、或其它重要活動的失能。若屬針對某種常見壓力源或損失(例如所愛的人死亡)的可預期或文化認可之反應,則不屬於精神疾患。社會偏差行為(例如政治、宗教、或性等方面)與主要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衝突,也不屬於精神疾患,除非此偏差或衝突是如上描述此人功能不良所造成。」(APA, 2013)

同性戀並沒有符合以上的定義,因為同性戀在認知、情緒、行為能力上與異性戀都沒有明顯差異;而再回到精神分析的層面上,精神分析強調決定論,就是一個人的精神官能症(Neurosis),是由童年經驗引起的,但該文筆者誤會了一件很重要的事,這個被引起的結果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以一個僵直症(Catatonia)的病人為例,如果他的手提不起來,可能是因為他不想照顧年老的母親,但不代表每個僵直症的病人都因為這個原因,而為什麼他有僵直症而不是每個不想照顧母親的人都有呢?這可能就是先天的部分。

佛洛依德在性學三論中明確地指出「倒錯不應視為退化(註二):(一)、倒錯者並不具有偏離常人的嚴重變化。(二)、倒錯者的能力非但未受捐害,而且智力發展及倫理修養成就斐然。」他又在後文提出「性倒錯是一種常見現象」(Freud, 1905)因此,該文作者提出「同性戀可以被治療」的觀點違反了治療的基本立論,「既然不是病,又為什麼要治療?」再者,她也同樣違反了心理專業的倫理守則,APA的倫理守則中的LGB工作守則第一條就明白地寫出,LGB並不是精神疾病(APA, 2000)

我們可以理解「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一文當中充其量只是一篇佈滿不正確專業用語以及對理論不正確理解的偽理論文章,如果真如該文作者這是17年臨床經驗的結論,那建議她重新補強她的理論基礎以及倫理操守,否則我們這些只有3年臨床經驗的後輩看到真的是貽笑大方。


References:

APA. (2000). Guidelines for Psychotherapy With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Clients from https://www.apa.org/practice/guidelines/glbt.pdf
APA. (2013). DSM-5.


Freud, S. (1905). 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

註一:性學三論中提出的性倒錯與DSM的性倒錯的含義並不相同,在性學三論中有解釋其定義,接近今天同性戀的意思
註二:性學三論中「退化」的意思類近現在說的疾病或功能缺損

反同婚才會教小孩? 不!先擔心你的小孩不會分辨犯罪行為

圖片來源:(Hickey, 2009)

作者: Guzifer Leong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哲學諮商學程)

反對婚姻平權的一方,一直都很強調如何「教小孩」這件事上,他們認為自己的小孩要自己教,而同性戀不會教小孩等等;今天我們先不討論同性戀會不會教小孩,我們先討論一下「反同婚是不是就會教小孩?」

實「反同婚」的父母是不是會教小孩真的很難定義,因為我們是那麼科學,很難說「我是某某學士有廿七年的躺床經驗」就說這是證據,「教小孩」我們找不到定義,但我們可縮小一點,就是「會不會教小孩不犯罪?」小孩長大要怎樣他開心就好了吧,不犯罪就好。(父母不都很愛這樣說!?)所以,「反同父母」如果是要教小孩「不犯罪」,那「反同婚父母」真的比較會教嗎?嗯……Well…… 我們看研究怎說。 


2015年美國紐約洲立大學做了一份有趣的研究(Hutchings, Morgan, & Ratcliff, 2015),他們對59位大學生進行各樣的量表測試,包括「社會人口資料」、「同性婚姻支持程度」、「公然歧見程度」、「對同性戀者的攻擊意圖」、「對仇恨罪行的意識」、「為犯罪者的辯解程度」、以及「對受害人的指責程度」,出現了一個很有趣的結果。研究表示越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他們的反對程度與幾種因素有顯著相關,分別是「對同性戀者的攻擊意圖」、「公然歧見程度」,以及「對仇恨罪行的意識」。所以是代表什麼?首先,當你越反對同性婚姻,你就越想對同性戀者進行攻擊行為,不管是言語或是肢體(廢話!我都反對你結婚還會對你友善嗎?);第二,當你越反對,你就會越偏向「公然歧視」(Blatant prejudice),就是越敢於表示「我就是歧視你們!你們就是次等!」;第三點是最有趣的地方,當你越反對同婚,你對仇恨犯罪行的意識就越差,越不能分辦什麼是犯罪行為,同時也傾向為仇恨罪行的犯罪者辯解。

表一、反對同性婚姻的程度與其他行為的相關性



而更有趣的地方是「反對同婚」的程度對這些仇恨行為的預測力比「性別」更高,一般社會都認為男性比女性更可能出現仇恨行為,以及對犯罪的意識較弱;可惜男或女都輸了,「反同婚」才是厲害,超越男女的分別,研究指出預測力比性別差異更顯著。


表二、以多層回歸分析下,得出反對同性婚姻的程度比性別有更強的解釋性

 

而在這個情況下,研究也提出了一個見解,認為現在同性婚姻不單單是一個政策上的問題,而是對LGBT來說是一個人身安全的問題,因為這可以預測到反同婚的人對LGBT的仇恨行為傾向。


所以,「反同父母」可能是有更高攻擊意圖跟更低犯罪意識的一群,如果我又高攻擊意圖,又低犯罪意識,我真的知道怎樣教我的小孩「不犯罪」嗎?反對同婚真的會讓你更會教小孩嗎?我還比較擔心小孩在你身上學到了些什麼?擔憂呀!

參考文獻:

Hickey, B. (2009). Westboro Baptist Church Absurdist Counter-Protestor http://www.flickr.com/photos/bh_/3578805545/in/photostream/.

Hutchings, R., Morgan, E., & Ratcliff, J. J. (2015). Beyond politics: Opposition to marriage equality predicts negative reactions toward LGBT individuals. Psi Chi Journal of Psychological Research, 20(4), 197-207. 

「同性婚姻合法」或許是控制酒精及藥物濫用的新契機

來源:http://maxpixel.freegreatpicture.com/Pills-Drug-Overdose-Abuse-Narcotic-Addict-Health-824994


作者: Guzifer Leong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哲學諮商學程)

酒精及藥物濫用一直都是反同團體用來抨擊LGBT的論點,如果按照反同團體的角度,可以讓LGBT人口的酒精及藥物濫用下降,他們「應該」要趨向支持吧?

眾所周知,LGBT人口的酒精及藥物濫用比例對比異性戀來得高,一項加拿大的研究就發現,LGBT的酒精及藥物濫用人口是異性戀的兩倍以上(Bolton & Sareen, 2011);但我們在這個比例差異當中,似乎忽略了兩件事,第一是「原因」是什麼?到底是LGBT本身有這個生物傾向?還是社會引起的結果?在現在精神醫學強調「生理-心理-社會」的立場當中,一個數字似乎無法解釋一個現象。而第二點被忽略的是,既然我們知道這個差異,我們又應該「如何去改善?」

2010年美國密歇根州大學就對「歧視」是否與物質濫用有關做了一個相關研究,結果發現歧視確實是與物質濫用有明顯的相關性,該研究指出,LGB的物質濫用比例比異性戀高出2.7倍,這個結果並不意外,但有趣的地方是在LBG人口當中,沒有被歧視的物質濫用使用人口,是異性戀的1.7倍,而同時被「性別特質歧視」(Gender discrimination)、「性取向歧視」(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以及「種族歧視」(Race discrimination)三重歧視的人口,物質濫用的比例是異性戀的4.6倍,由此可見,「歧視」可以明顯而且強烈地影響到一個地區的物質濫用的人口,當然也包括酒精及藥物濫用的人口(McCabe, Bostwick, Hughes, West, & Boyd, 2010)

2012年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的國家藥物及酒精使用研究中心(National Drug and Alcohol Research Centre),在酒精及藥物濫用的權威期刊Australasi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Alcohol and other Drugs,撰寫了一篇回顧性論文,說明婚姻平權有助改善酒精及藥物濫用的情況(Ritter, Matthew‐Simmons, & Carragher, 2012)。當中以不同角度討論婚姻平權是怎樣影響LGBT團體,文中引用另外兩篇研究分別陳述了婚姻對個體的實質好處(tangible benefits)以及無形好處(intangible benefits);實質好處包括了經濟上的共享以及得到法律的保障,而無形好處似乎對LGBT團體有更大的鼓舞,當中包括家庭及朋友的情緒支持、更良好的心理健康、社會對同性婚姻的重新認知等(Buffie, 2011; Herdt & Kertzner, 2006),都直接增強了LGBT團體的社會支持以及減少社會的歧視現象,而我們都了解,「歧視」是一個危險因子(risk factor),而社會支持就是一個保護因子(protect factor)

而文中提及一個耶魯大學做的研究,就有關美國推行的聯邦婚姻禁令(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FMA),對心理健康造成的影響;在聯邦婚姻禁令實施的州份,對LGBT的心理障礙(DSM-IV Disorder)造成不良影響,包括情緒疾患(mood disorder)在實際州份明顯上升,而非實施州份則明顯下降;當中被澳洲國家藥物及酒精使用研究中心引用的部分,顯示了同時影響了酒精的濫用人數,實施州份LGBT的酒精濫用人數明顥上升,而當中實施州份LGBT的酒精濫用及藥物濫用人口在2004-2005年間分別有5.3%4.6%,但非實施州份只有2.6%2.1%(Hatzenbuehler, McLaughlin, Keyes, & Hasin, 2010)

在以上世界著名的學術機構作出的研究,都證實了婚姻平權對物質濫用人口控制有良好的影響,所以一直關心LGBT物質濫用的反同人士,應該一齊支持婚姻平權,以讓LGBT不會再成為反同人士口中的濫藥份子。而就社會成本來看,物質濫用人口下降,可以節省非常大的社會成本,反同人士的社會價值,應該由支持婚姻平權開始。

References:
Bolton, S.-L., & Sareen, J. (2011). Sexual Orientation and its Relation to Mental Disorders and Suicide Attempts: Findings from a Nationally Representative Sample.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56(1), 35-43. doi: doi:10.1177/070674371105600107
Buffie, W. C. (2011). Public health implications of same-sex marriage.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01(6), 986-990. doi: 10.2105/AJPH.2010.300112
Hatzenbuehler, M. L., McLaughlin, K. A., Keyes, K. M., & Hasin, D. S. (2010). The impact of 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on psychiatric disorders in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populations: A prospective study.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00(3), 452-459. doi: 10.2105/AJPH.2009.168815
Herdt, G., & Kertzner, R. (2006). I do, but i can’t: The impact of marriage denial on the mental health and sexual citizenship of lesbians and gay men in the United States. 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Journal of NSRC, 3(1), 33-49. doi: 10.1525/srsp.2006.3.1.33
McCabe, S. E., Bostwick, W. B., Hughes, T. L., West, B. T., & Boyd, C. J. (2010).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scrimination and substance use disorders among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adul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00(10), 1946-1952. doi: 10.2105/AJPH.2009.163147
Ritter, A., Matthew‐Simmons, F., & Carragher, N. (2012). Why the alcohol and other drug community should support gay marriage. Drug and Alcohol Review, 31(1), 1-3. doi: 10.1111/j.1465-3362.2011.00410.x

延伸閱讀:
有關聯邦婚姻禁令(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FM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ederal_Marriage_Amendment

2017年2月27日 星期一

同性家庭長大的孩子表現較差?科學上尚缺乏具說服力的研究。


圖片取自文中引用的哥倫比亞法學院文章網站1

在同性和異性家庭撫養長大下的孩童表現是否有差異,一直是社會大眾在婚姻平權議題心繫的一個關鍵點。原因很簡單,孩子們的心理健康、表現與家庭的健全息息相關。雖然多數研究顯示在兩種家庭底下成長的孩子,表現上沒有顯著的差異,但還是有少數的研究結果不支持這樣的觀點。這裡我們簡單討論這些差異可能的來源。

在2015年一篇由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整理的文章1(以下簡稱哥文)裡,作者收集了78篇比較由同性家庭和異性家庭撫養長大的孩童,身心健康的差異。其中74篇指出這兩種家庭撫養長大的孩童在表現上並沒有差異。文中並認為這74篇文章即使有些缺點,包括樣本過小、缺乏控制組等等,已經足以形成科學界的共識。問題是,在這74篇之外,4篇顯示同性家庭的小朋友表現比較差的文章呢?

舉例來說,其中一篇文章2 指出,同性家庭撫養的孩童,其情緒問題較異性家庭撫養的孩童嚴重。但如果我們細讀其方法論,對於同性家庭的選取包含了「其他形式婚姻」(27.3%) 與「未結婚」 (72.7%),前者包括繼親家庭等等 (step-families)。這裡包含了兩個重要的訊息,第一,「其他形式婚姻」裡包含有孩童的原生家庭是異性家庭,只是在原家庭破碎之後,轉由同性家庭撫養。第二,大部分的同志家庭沒有婚姻關係。

這樣的選取方式使得研究的結果難以判讀,一方面「其他形式婚姻」裡有嚴重的混淆變項 (confounding factor)。例如這個類別的孩童們可能經歷過原生家庭失和,而這個因素已被認為是個嚴重的壓力因子,影響孩童表現3。在哥文裡也有提到這點,認為這四個研究將這個分類納入同性家庭是種誤導4。因為這些孩童實際上是由異性戀撫養長大,而在原生家庭破碎之後,轉由同性家庭撫養,並非由同一對同性伴侶在穩定長期的關係下撫養長大。相反地,這些研究中選取的異性家庭則是伴侶關係長期穩定、結婚的異性戀伴侶。因此,文章得出的結果,可能是由「是否經歷過家庭失和」這個因素決定。

另外,存在「婚姻關係」與否,會不會是這些論文發現孩童表現較差的原因之一?在美國特定的州,未結婚的伴侶擁有領養小孩的權利,例如紐約州5。比較乾淨正確的分析方式會是:比較在這些州裡,「未結婚」的同性家庭與「未結婚」的異性家庭,其撫養長大的小孩有沒有表現上的差異。

因此,這四篇文章在選取同志家庭上的缺陷,使得「由同性家庭撫養的孩童表現較差」的結論難以成立。事實上,在美國曼菲斯大學諮商、教育心理學系的楊佳蓁助理教授不久前的文章裡也有提到這個問題6。這四篇論文中的其中一篇7甚至引起其同屬德州大學體系的同事,家庭社會學家 Debra Umberson 跳出來指責這樣的統計抽樣具有目的性、是糟糕的科學 (bad science)8。正如同婚姻平權運動裡的一句標語「法律不應為偏見服務」9,科學家也不應在偏見前折腰。身為科學家,當然可以有自己服膺的理論和假設,但在證明這些理論和假設的過程裡,正直誠信仍然是科學能一直長久走下去的最低標準。

參考資料
1. http://whatweknow.law.columbia.edu/topics/lgbt-equality/what-does-the-scholarly-research-say-about-the-wellbeing-of-children-with-gay-or-lesbian-parents/#againsttopic

2. Sullins, D. P. (2015).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7(2), 99-120, 2015

3. Amato, P. R., & Keith, B. (1991). Parental divorce and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a meta-analysi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10, 26–46.

4. “The result was a family that endured added stress and often disruption or family breakup. Including such children among those labeled as having been “raised by same-sex parents” is so misleading as to be inaccurate, since these children were generally raised by opposite-sex families and only later, after a family disruption, did they live in households with one or more gay parent(s), and only rarely did two parents of the same sex, in a stable, long-term relationship, actually raise the children together.”

5. http://assembly.state.ny.us/mem/Michael-G-DenDekker/story/47865/

6.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homofamily-children

7.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8.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debra-umberson/texas-professors-gay-research_b_1628988.html

9. 出自於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近期也再次被的麻薩諸賽州最高法院引用 ”Private biases may be outside the reach of the law, but the law can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ive them effect.” 法律白話文網站上有這次麻州關於同性婚姻爭議、簡單好讀的判決理路:https://popularintllaw.wordpress.com/2014/12/21/gaymarriage3-2/




2017年2月26日 星期日

演化基因體學研究如何洗清「愛滋零號感染者」的長期污名?

圖片來自Worobey et al. Nature http://dx.doi.org/10.1038/nature19827; 2016

自從1980年代以來,許多學者都以為紐約市多宗愛滋病感染個案的感染源頭為一名匿名的男同性戀空中服務員,並推測他就是一名叫作Gaëtan Dugas的空服員。後來的學者多半認為他就是把起源自非洲的HIV病毒散播到西方。然而早在1988年,Andrew Moss在AIDS with End一書中便開始懷疑這個推測。之後在2007年時,2007年11月發表在PNAS《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由Gilbert et al.所撰寫的論文便拒絕了零號感染者是西方世界HIV爆發感染源頭的假說。

跨物種感染的新型疾病在近年越來越常見,HIV是,禽流感是,SARS是,還有很多疾病都是。這些跨物種感染的疾病的產生經常是因為一開始人與野生動物不必要或不當的接觸所引起。HIV-1與HIV-2兩者都來自非洲中西部,並從靈長類動物傳到人類。HIV-1可能是從黑猩猩的猴免疫缺陷病毒跨種感染演化而來;HIV-2則可能是從幾內亞比索的烏黑白眉猴(Sooty Mangabey, Cercocebus atys)的另一種猴免疫缺陷病毒跨種感染而來。

為什麼會有這種跨物種感染?然後導致原來在野生靈長類動物身上的病毒跑到人類身上?主要是因為食用野生動物的野味交易(bush meat)所引發的 (Kalish et al., 2005, Emerg Infect Dis. 11 (12): 1928–30. doi:10.3201/eid1112.050394)。而這個轉移其實早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就出現。

由於過去總是有人認為,愛滋病是由男同性戀所引起並爆發,而且還是從一個叫"零號感染者"的早逝空服員身上出現。然而2016年發表在Nature上的論文(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539/n7627/full/nature19827.html)已經證實,這位零號感染者並非愛滋病在美國大爆發的首位感染者。也就是說HIV演化出來以後進入美國的途徑還經過加勒比海地區,然後也遠早於愛滋病在男同性戀中出現的案例。此外,Healy (1999)的論文(https://kieranhealy.org/files/papers/ts.pdf)也已經指出1980s年代北美洲的感染其實來自血庫的污染。

這個研究之所以能夠順利找到答案得拜演化基因體研究方法所賜。研究人員從保存完好的檢體中獲得大量的核酸序列資訊之後,重建檢體序列之間的親緣關係樹。由分析結果便可顯示所謂的零號感染者之檢體在演化分析中出現在相當晚期,也就是病毒從某些不知名途徑中進入美國相當一段時間之後才被感染。

這也就是說,HIV之所以會跨物種跳到人類身上的途徑非常複雜,並非是一個單一白種男同性戀者所引起。

延伸閱讀:
  1. 科學研究還基坦·杜加清白,並非「零號愛滋病感染者」(GreatDaily)
  2. HIV’s Patient Zero exonerated (Nature)
  3. New HIV Genetic Evidence Dispels “Patient Zero” Myth (Scientific Americ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