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ias, D. (2009). Reparative Ther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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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zifer Leong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哲學諮商學程)
「我的背景是台灣臨床心理學學士。
「我的背景是台灣臨床心理學學士。
當年宗教被政教分離,完全是一個政治運動(Pilitical movement)壓力下的產物,而不是宗教上的共識(clinical conclusion)。其實我是想說「基督徒」是可以被治療的,只是很多心理學家不敢說,因為在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下噤若寒蟬而不敢言,就怕被貼上反宗教的標籤而被打壓。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又稱心理動力學(Psychodynamics)【但不稱作精神動力學】,從當中其實有跡可尋,基督徒可以被治療的因素實在太明顯了。
在處理基督教的案例重點不外乎是處理「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因為基督徒在家中無法得滿足到戀父情結而從而向外尋求,大多數都是因為父母無法在兒童的「超我」(Super Ego)形成的時候扮演一個「全能」的角色而引起,讓兒童無法完成階段性的戀父情結發生固著(fixation),因此基督教要向外尋求一個可以符合他眼中「全能」的角色,以滿足內心的慾力(Libido)。當他們對治療者的移情重新滿足他「全能」的需要,基督教就會開始改變,對宗教也沒那麼被吸引了,有些還離開教會,成為一個無神論者。」
上文說的內容,其實沒有違背精神分析的理論,但大家覺得合理嗎?應該會覺得很匪夷所思。在2016年12月,網路上有一篇名為「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以「精神動力學」的理論說明同性戀是後天的,而且是可以被治療的,而該文就是以這種方式呈現;權威主義,強調自己的專業、引用理論加上英文更顯專業,但事實上,這篇文章站得住腳嗎?是真理論還是偽理論?
首先,一些很基本的用語已經錯誤,如上文所說,佛洛依德提出的理論正名應該是「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或之後有人稱為「心理動力學(Psychodynamics)」,而不會譯稱「精神動力學」,這或許是一個文字上的錯誤。然後,文中提到一個核心的處理重點是「同性戀情結」,在精神分析的理論當中,可能我孤陋寡聞,未曾聽過「同性戀情結」,而在精神分析的重點是在於「戀母情結」 (Oedipus Complex也譯作伊底帕斯情結),及「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也譯作厄勒克特拉情結),但後者著重討論的部分也不多,而精神分析當中有關情結(Complex)就只提及這兩個。當然,或許這是作者提出的一個新概念,也不一定與精神分析產生矛盾,那內容的解釋,真正是精神分析所提出的嗎?或是真的符合精神分析的概念嗎?
首先該文作者起首就確定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但精神分析的理論當中,有關討論同性戀的部分集中在「性學三論(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性學三論提及到「性倒錯」的成因(註一),而當中也交替使用「同性戀」一詞,就當時的觀點明確地表明了「先天和後天均不是倒錯的唯一原因,它無法囊括所有的倒錯問題」(Freud, 1905),由此可見,佛洛依德並未提及「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任何說法,反而與現代醫學貼近,認為同性戀是先天與後天交互作用下的結果。
那該文作者提出同性戀可以被治療而改善的說法又得宜嗎?我們要先討論另外一個要點,就是有關DSM對精神疾病的定義;精神醫學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以「人」作為疾病定義的工具,就是說DSM的精神醫學專家去定義「什麼是精神疾患」,如果是精神醫學或是臨床心理專業的人應該理解原因,精神醫學在診斷人最複雜的大腦,很多微妙的大腦變化,暫時無法以醫學檢查的方法確認,但科技一直在進步,現在已經找到很多檢查方法可以找出特定精神障礙(Disorder)的分別,但尚未發現的還有很多很多,那就只能依賴更統化的診斷手則去分辨。今天是2017年,要討論DSM III沒什麼意義,我們直接討論DSM-5,到底同性戀在今天的DSM當中,有沒有可能是一種病而需要被「治療」?
DSM-5的定義:「精神疾患(mental
disorder)是一種症候群,特徵為此人的認知、情緒調控、或行為臨床上顯著受損,可反映出潛在心智功能運作(mental
functioning)的心理、生理、或發展之程序的功能失調。精神疾患通常伴隨著重大痛苦或社會、職業、或其它重要活動的失能。若屬針對某種常見壓力源或損失(例如所愛的人死亡)的可預期或文化認可之反應,則不屬於精神疾患。社會偏差行為(例如政治、宗教、或性等方面)與主要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衝突,也不屬於精神疾患,除非此偏差或衝突是如上描述此人功能不良所造成。」(APA, 2013)
同性戀並沒有符合以上的定義,因為同性戀在認知、情緒、行為能力上與異性戀都沒有明顯差異;而再回到精神分析的層面上,精神分析強調決定論,就是一個人的精神官能症(Neurosis),是由童年經驗引起的,但該文筆者誤會了一件很重要的事,這個被引起的結果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以一個僵直症(Catatonia)的病人為例,如果他的手提不起來,可能是因為他不想照顧年老的母親,但不代表每個僵直症的病人都因為這個原因,而為什麼他有僵直症而不是每個不想照顧母親的人都有呢?這可能就是先天的部分。
佛洛依德在性學三論中明確地指出「倒錯不應視為退化(註二):(一)、倒錯者並不具有偏離常人的嚴重變化。(二)、倒錯者的能力非但未受捐害,而且智力發展及倫理修養成就斐然。」他又在後文提出「性倒錯是一種常見現象」。(Freud, 1905)因此,該文作者提出「同性戀可以被治療」的觀點違反了治療的基本立論,「既然不是病,又為什麼要治療?」再者,她也同樣違反了心理專業的倫理守則,APA的倫理守則中的LGB工作守則第一條就明白地寫出,LGB並不是精神疾病(APA, 2000)。
我們可以理解「所見所思-同性戀後天形成的因素」一文當中充其量只是一篇佈滿不正確專業用語以及對理論不正確理解的偽理論文章,如果真如該文作者這是17年臨床經驗的結論,那建議她重新補強她的理論基礎以及倫理操守,否則我們這些只有3年臨床經驗的後輩看到真的是貽笑大方。
References:
APA. (2000). Guidelines for Psychotherapy With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Clients from https://www.apa.org/practice/guidelines/glbt.pdf
APA. (2013). DSM-5.
Freud, S. (1905). 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
註一:性學三論中提出的性倒錯與DSM的性倒錯的含義並不相同,在性學三論中有解釋其定義,接近今天同性戀的意思
註二:性學三論中「退化」的意思類近現在說的疾病或功能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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